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3-05-04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系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因XXX纠纷,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现因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法院解除对对方财产的保全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全情况
我方曾向法院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已保全XXX元存款和XXX元股权。
二、和解协议
我方与对方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已同意支付全部赔偿,我方不再需要继续进行保全措施。
三、申请解除保全
根据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和和解协议,我方请求法院解除已保全的存款和股权,并撤回已提交的保全申请书。同时,我方保证不再采取其他形式的强制执行措施,也不会对对方的财产造成损失。
四、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和解协议内容不涉及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法院应当支持,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自愿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依法作出的裁判或者裁定;也可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以上依据与我方的情况相符,因此请法院支持我方申请,解除已进行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撤销保全申请书。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盖章):XXX公司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阅读
浙江省法院导航
杭州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城区人民法院
拱墅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钱塘区人民法院
富阳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临平区人民法院
临安区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铁路院法院
宁波法院
海曙区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北仑区人民法院
镇海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奉化区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法院
鹿城区人民法院
龙湾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洞头区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法院
南湖区人民法院
秀洲区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法院
吴兴区人民法院
南浔区人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法院
越城区人民法院
柯桥区人民法院
上虞区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东区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台州法院
椒江区人民法院
黄岩区人民法院
路桥区人民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丽水法院
莲都区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