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5-08
财产保全是现行法律体系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依法实施可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同时避免不法分子的逃匿及资产转移等情况发生。然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保全费用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那么,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规定究竟有哪些呢?
一、原则性规定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负担。具体来说,保全申请人需要自行承担保全费用,并在保全申请书中注明保全费用的数额。这一规定体现了当事人自愿性原则,即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也要承担保全费用的风险和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的规定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并不需要承担全部保全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保全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部分或全部免缴保全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当被申请人或保全财产无明显错误或过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保全费用;
2.当申请人被判败诉的情况下,可以将保全费用全部或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
3.当申请人虽被判胜诉,但其主张未全部得到支持,承担部分保全费用的风险。
三、举证责任规定
此外,保全规定还规定了举证责任问题。即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提交保全费用计算书,并说明其相关事实、理由等。同时,当事人如认为保全费用不合理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说明。
四、实践应用中的探讨
针对财产保全费用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发文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将其纳入到司法审判成本中,以求强化当事人的敬畏和依法支付保全费用的观念和责任。同时,相关部门也有规定,诉讼财产保全费可以列入相关费用中予以补偿。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当事人承担是当下法律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保全费用承担的问题还存在许多争议。因此,加强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设,提高各方面的法律意识,并逐步完善相应的规定,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现代诉讼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相关知识阅读
浙江省法院导航
杭州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城区人民法院
拱墅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钱塘区人民法院
富阳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临平区人民法院
临安区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铁路院法院
宁波法院
海曙区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北仑区人民法院
镇海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奉化区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法院
鹿城区人民法院
龙湾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洞头区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法院
南湖区人民法院
秀洲区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法院
吴兴区人民法院
南浔区人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法院
越城区人民法院
柯桥区人民法院
上虞区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东区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台州法院
椒江区人民法院
黄岩区人民法院
路桥区人民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丽水法院
莲都区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