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讼保全复议书
时间:2023-08-11
被诉讼保全复议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就原告申请的保全措施一事,我向贵庭提出本复议书,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查保全申请,并依法予以驳回。
首先,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保全申请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对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满足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原告在可能拖延时间的情况下不能保全财产的合法权益。然而,原告在其申请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可保全财产权益的情况。因此,法院应当以法定条件为基准,对保全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保全措施对我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保全冻结的财产必须是被申请人拥有、控制或者其他有实质性权益的财产。然而,原告在其保全申请中未能明确指出我方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而是泛泛地提出要求冻结我方所有银行账户和财产,这种过度宽泛的措施将对我们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困扰甚至破产风险,且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相符合。因此,我方请求贵庭予以驳回。
最后,原告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并未向法院提供担保或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保证金,以保证如保全决定被撤销,能够承担由此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然而,原告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在申请时就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庭重新审查原告的保全申请,并予以驳回。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特此复议。
被诉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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