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保函费 判决书
时间:2023-08-12
标题:诉讼保全保函费判决书
尊敬的法院:
原告XXX,被告XXX,诉讼保全保函费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裁定如下:
一、案件背景
原告XXX在本案中主张,其在与被告XXX之间的合同中约定了保全保函费的支付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然而,被告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原告提起本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承担保全保函费的支付责任。
三、权利义务判断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方在违约时应承担的保全保函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与被告间的合同约定,明确约定了被告承担保全保函费的责任。被告未能提供合法依据证明此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依法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保全保函费的支付责任。
四、裁定如下
鉴于原告提供了与被告间的合同约定,并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本院查证予以确认。故本院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 被告XXX应当支付原告XXX的保全保函费共计XXXX元;
2. 本案其他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
五、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鉴于本案原告XXX获胜,故被告XXX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裁决的法律效力与履行
本裁定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未经申诉即成为终审裁决。被告应按裁定书指示的金额履行支付保全保函费的义务。
特此裁定。
代理人(签名):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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