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依据
时间:2023-04-09
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及时性而采取的一些预防性、准备性、暂时性的措施。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保全人的公示等。本文将从立案前置条件、保全的适用条件以及具体的保全依据等几个方面来探究诉讼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1. 立案前置条件
由于诉讼保全需要立案后才能执行,因此在立案前若需采取保全措施,则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前置条件:一是需要提起诉讼的请求,二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保全必要性。
2. 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损害申请人利益或者可能使申请人难以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其他不法行为威胁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以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证据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人身、物件等进行。
3. 具体的保全依据
(1)财产保全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措施予以保全。其适用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裁判法》第21条。财产保全主要包括查封、冻结和扣押等措施。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注意保全措施的具体标的是否与原案有直接关联。
(2)证据保全依据
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当申请人需要采取措施以保全对方的证据时,可以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第10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19条和第20条。申请证据保全时,需要确保被保全的证据确系该案的必要证据,并严格限制证据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3)保全人的公示依据
保全人的公示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将保全情况向社会公示,以便被保全的财产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其适用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裁判法》第23条等。保全人的公示是诉讼保全活动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利用公示的方式可以提高保全效果,确保被保全的财产受到充分的保护。
总之,诉讼保全是保障诉讼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一项重要措施,保全的有效执行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保全的依据进行了简述,实际操作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审慎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并加以实现。
相关知识阅读
浙江省法院导航
杭州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城区人民法院
拱墅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钱塘区人民法院
富阳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临平区人民法院
临安区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铁路院法院
宁波法院
海曙区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北仑区人民法院
镇海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奉化区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法院
鹿城区人民法院
龙湾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洞头区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法院
南湖区人民法院
秀洲区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法院
吴兴区人民法院
南浔区人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法院
越城区人民法院
柯桥区人民法院
上虞区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东区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台州法院
椒江区人民法院
黄岩区人民法院
路桥区人民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丽水法院
莲都区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