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计算方法最新规定
时间:2023-05-02
财产保全费计算方法最新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财产保全成为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的诉讼方式。作为一种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手段,财产保全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担当。然而,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如何合理计算保全费用,成为一项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介绍财产保全费计算方法的最新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六)”规定
2018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六)》(以下简称“解释六”),对财产保全费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保全标的价值的2‰-5‰交纳申请财产保全费”。
这一规定强调了保全标的价值与申请财产保全费之间的直接关系。根据规定,保全标的价值越高,申请财产保全费就越高,费用计算也更加精准。同时,规定的2‰-5‰的范围,则更好地体现出了费用计算的灵活性,避免了固定的费用负担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全费用计算办法〉的通知”规定
除了《解释六》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还联合颁布了《保全费用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标准。根据办法规定,可以根据保全措施的复杂程度、保全时间长度、保全范围等条件综合考虑,对财产保全费用进行精准计算。对于不同保全措施的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1.查封、扣押财产,每项不超过300元;
2.冻结存款,按每次1‰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
3.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按每次0.2‰计算;
4.其他财产保全,按每项保全标的价值的0.5‰计算。
以上标准的明确,使财产保全的费用计算更加便捷、准确,也更好地体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三、总结
财产保全费计算方法的最新规定明确了标准和范围,根据保全标的价值的2‰-5‰交纳申请财产保全费,与具体保全措施费用计算标准相结合,确保了费用计算的精准性,也便于当事人合理计算诉讼费用。财产保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必须符合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这次规定的出台将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各方面的切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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