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文件
时间:2023-03-11
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文件
201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份文件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标准,并对相关费用的确认、支付以及监督进行了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而财产保全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在执行诉讼时支付,因此其计算和收取方式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按照《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包括保全人员工资、差旅费、通讯费、餐费以及保全措施产生的费用等,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保全措施费用: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合理、必要、经济;
2. 保全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同级岗位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3. 保全人员出差费用:按照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进行报销,但必须符合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
4. 保全人员通讯费和餐费:按照财产保全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以上各项费用都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间产生,且必须合理、必要、经济。具体来说,必须经审判长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审判长审批费用必须合理、必要、公正。在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用时,法院应当出具明细清单并交付申请人,以保证收费标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对于收费标准的监督,法院应当将自己的财产保全费用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的检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财产保全费用的申请人,法院有权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乘坐交通工具等惩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体来看,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细则,有助于规范诉讼中财产保全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在未来实践中,我们期待更加完善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建立,以提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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