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计算标准
时间:2023-03-11
财产保全费计算标准
当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保全措施是一种有效手段。但是,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文从国内法律和实践出发,探讨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标准。
一、立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全费用由请求保全的当事人负担。”但法律并未对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作出规定。
据此,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保全而被财产已经受到损害的,受损财产价值内的保全费用由保全申请人承担,超过受损财产价值的部分,由保全申请人和被保全人按双方比例承担。”
以上规定表明,保全费用应由保全申请人承担。而当财产已经受到损害时,保全费用应按照受损财产价值内计算。如果保全费用超过受损财产价值的部分,则由保全申请人和被保全人按比例承担。
二、实践操作
实际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计算保全费用,还需结合具体案例来看。例如,一家公司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对方请求法院对该公司的存款、账目、途中款项进行冻结。对于这种情况,保全费用应为被冻结款项的金额。
但是对于开展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保全时,这种计算方法相对复杂。因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不是很容易确定,需要依据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标准化计算
考虑到不同案件保全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同,我们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计算标准。具体来说,建议如下:
1、被保全财产价值标准:以被保全财产原本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如该财产没有市场价值,应通过评估机构确定。
2、保全措施费用标准:直接与保全措施相关,应据实按时定额收费。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的保全案件,计算保全费用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为了使保全费用计算更加合理、公正,建议建立统一的计算标准,方便当事人和法院计算保全费用。
相关知识阅读
浙江省法院导航
杭州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城区人民法院
拱墅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钱塘区人民法院
富阳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临平区人民法院
临安区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铁路院法院
宁波法院
海曙区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北仑区人民法院
镇海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奉化区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法院
鹿城区人民法院
龙湾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洞头区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法院
南湖区人民法院
秀洲区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法院
吴兴区人民法院
南浔区人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法院
越城区人民法院
柯桥区人民法院
上虞区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东区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台州法院
椒江区人民法院
黄岩区人民法院
路桥区人民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丽水法院
莲都区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