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法条
时间:2023-03-15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和诉讼效果的落实,避免被告财产被转移或隐藏等情况。下面就是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一些法条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该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可能使其财产不能执行的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中止其对外处分财产的行为,也可以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该条明确了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等方式。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保全申请的基本要件、保全范围、保全期限、保全可能对被申请人产生的影响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该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还应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如银行账户、财产证明等,以便法院判断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该条明确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故意虚假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该条明确了诉讼标的物在诉讼期间被毁损、灭失的补救措施,包括责令对方赔偿、承认诉讼请求等。同时,如被告可能难以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民事诉讼中与诉前财产保全相关的法条规定,对于申请人来说,必须注意证据的提供,以及尽可能充分地展示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被申请人来说,也应当充分了解法条规定,积极应对,以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知识阅读
浙江省法院导航
杭州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城区人民法院
拱墅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钱塘区人民法院
富阳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临平区人民法院
临安区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铁路院法院
宁波法院
海曙区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北仑区人民法院
镇海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奉化区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法院
鹿城区人民法院
龙湾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洞头区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法院
南湖区人民法院
秀洲区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法院
吴兴区人民法院
南浔区人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法院
越城区人民法院
柯桥区人民法院
上虞区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东区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台州法院
椒江区人民法院
黄岩区人民法院
路桥区人民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丽水法院
莲都区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