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时间:2023-03-12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在我国,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收费标准也是法院和当事人共同关注的问题。关于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国家有专门的规定,执行法院也根据实际情况做了一些具体细则。本文将就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细则进行解析,为读者提供一份清晰详实的收费标准指南。
一、法律法规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被保全人败诉后,由判决确定其负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案件中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执行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财产保全费用。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加收的保全费用,如被执行人承认或法院确认属于必要费用的,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负担保全费用。”
以上两条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和分摊原则。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人需预交费用,被保全人败诉后负担保全费用。
二、具体细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按照以下情况分别计算:
1. 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时预交的财产保全费,按照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
2. 财产保全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财产查封费用:按每户查封房屋、建筑物、土地测绘地籍费用300元标准收取。
(2)财产扣押费用:按每户扣押财产200元标准收取。
(3)财产冻结费用:按每户冻结财产100元标准收取。
(4)其它必要费用: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产生的物流、劳务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执行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办理通知手续。
3. 财产保全费用分摊原则:
(1)被执行人自愿申报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机关不予算入保全费用;
(2)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协议的,由双方自行承担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分担;
(3)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或不提出异议所导致的保全期限延长造成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混同财产保全中,执行机关妥善保管被混同的财产,由混同人、共同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按照财产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费用。
以上为财产保全具体费用标准及分摊原则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法官还会根据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费用。同时,执行法官还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确保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结论
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收费标准也影响到执行效果和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细则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被保全人败诉后负担,费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各项标准,费用分摊原则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相信通过本文的介绍,广大读者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相关知识阅读
浙江省法院导航
杭州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城区人民法院
拱墅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钱塘区人民法院
富阳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临平区人民法院
临安区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铁路院法院
宁波法院
海曙区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北仑区人民法院
镇海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奉化区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法院
鹿城区人民法院
龙湾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洞头区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法院
南湖区人民法院
秀洲区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法院
吴兴区人民法院
南浔区人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法院
越城区人民法院
柯桥区人民法院
上虞区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东区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台州法院
椒江区人民法院
黄岩区人民法院
路桥区人民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丽水法院
莲都区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