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函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4-22
财产保全保函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财产不被损失。但是,财产保全保函的发出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个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和保函。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权益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而保函则是在财产保全中,保证经财产保全措施冻结的财产不受到任何损失的书面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于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缴纳保全金或者提供担保。保全金的缴纳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三日内完成。如果当事人未及时缴纳保全金或者提供担保,法院有权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根据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保全的,应当同时缴纳保全费用,保全费用根据保全事项、保全期限、需要支付的费用等因素的不同而异。保全费用的缴纳方式可以是按日计算,也可以是一次性缴纳。在保全费用支付的问题上,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函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保全纠纷的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要缴纳相应的保全费用。当事人选择缴纳保全金或者提供担保,或按日缴纳保全费用或一次性缴纳保全费用,这都属于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保全费用的缴纳,否则法院将有权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全费用的缴纳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财产保全保函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选择缴纳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同时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保全费用的缴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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