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
时间:2023-05-02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保护当事人的财产、维护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然而,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却一直是受到争议的问题。为了规范收费,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法院对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财产保全申请人负担。在具体的收费标准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和《人民法院执行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收取应当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移送、扣留、冻结款项者,按照被保全资产的1%收取;
2.扣押、封存、扣留股票、债权等财物者,按照被保全财产的2%收取;
3.扣押、封存不动产或者其它有关财产者,按照被保全财产的11%-8%收取。其中,住房等不动产按照被保全财产的4%收取。
另外,如果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财产的实际情况和保全方式的复杂程度,自行决定财产保全费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被保全财产价值的5%。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品价值足以支撑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也可以减轻财产保全费的数额。
在具体操作中,法院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裁量,不得过分收取财产保全费,影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
总之,财产保全费是一项常规性的费用,并非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负担,但也需要规范收费标准,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并行使财产保全的权利,有效地保护财产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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