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申请人担保财产的查封法条
时间:2023-05-20
在我国,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考虑,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可以申请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保证执行的效果。但是,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查封对象是担保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那么,解除申请人担保财产的查封是否有相关法规可遵循呢?答案是肯定的。在中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关条文对此做出规定。
首先是《民法典》。根据第952条规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查封、扣押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将异议通知抵押权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解除查封、扣押的,执行人应当在五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担保财产是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就有权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查封。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财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42条规定,当申请人申请查封担保财产时,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申请解除查封的担保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交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查封。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判断查封担保财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决定解除查封。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解除查封时,担保人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解除查封。此外,根据解释第43条规定,如果担保人对查封担保财产并未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也可以提出申请。但是,申请人在提出请求时应当向担保人发出通知,并将其列为当事人之一。
综上所述,解除申请人担保财产的查封需遵循相关法规。担保人只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并提交相应证据。而申请人如果希望解除查封,也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担保人发出通知并列为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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